方面,需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在推进《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落实的同时,设定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的法治边界,大力压缩灰色职务消费行为的空间。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运用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激发制度监管的功能。
国有企业并不缺乏监管平台,关键是让这些平台真正发挥监管效力。国企出资人应该加大对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国企内部的监事会、职代会和内部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于国企负责人职务消费透明化、规范化也应各司其职、把好关口。上市国企,在必要时还应该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既有市场经济中企业所具有的一般属性,又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殊属性。这就决定了对国企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应该有高于一般企业的监管标准,需要在薪酬结构、薪酬制度、职务消费以及监管体制等各个方面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制度,不断优化公司治理,在改革发展中增强国企的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为全民谋求更大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