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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社局关于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及年审稽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9 15:08:32信息来源:点击:

咸阳市人社局关于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及年审稽核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失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缴费基数核定时间:每年1月-5月,参保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二、核定缴费基数应携带的资料:

1、《咸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纸质表各一份,(样表在咸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syjbzx.xys.gov.cn/)。

2、上年度财务报表(能全面反映职工人数、工资总额)。

三、工资总额的构成:《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四、基数核定:

1、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基数低于本地区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2、核定缴费基数时,本年度新参保人员,其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度本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确定。

3、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当月,若核定的缴费基数低于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则需补缴基数差,并按调整后的基数申报缴纳。

4、参保单位存在: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未缴纳失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等情形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年审稽核:

1、年审稽核时间:每年6-9月份,对上年度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年审稽核。

2、年审稽核内容:审核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核对参保单位缴费结算情况;个人缴费记录建立情况。

3、年审稽核携带的资料:《咸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年审表》(纸质表及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样表在市失业办网站下载)、《咸阳市失业保险缴费年审手册》。根据各单位缴费结算情况,再行决定是否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4、年审稽核工作程序:参保单位提供上述材料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查缴费申报情况、缴费结算情况,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未足额缴费或未完成结算的,应及时补缴欠费,完成缴费结算。

5、在年审稽核过程中,被审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执行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六、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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